添加日期:2017年4月11日 阅读:2760
近日,甘肃省白银市药监局官网公布“2017年白银市、白银区、平川区、靖远县、会宁县药监局第3期食品药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信息”,以及“2017年景泰县药监局第2期食品药品行政处罚信息”。其中有8家药品经营企业被行政处罚,主要违法事实为销售/经营假药、销售/经营劣药。
在2017年白银市药监局第3期行政处罚信息中,白银众生医药有限公司因销售劣药被行政处罚。
1、白银众生医药有限公司
白银众生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劣药,白银市药监局于3月18日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第七十四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。
在2017年平川区药监局第3期行政处罚信息中,被行政处罚的药品经营企业有6家。其中,平川区兴平北路济生堂大药房、甘肃省五洲药业有限公司、平川区人民广场颐仁堂大药房、白银市康立德医药有限公司经营/销售假药,平川区瑞祥药店、白银市益和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劣药。
2、平川区兴平北路济生堂大药房
平川区兴平北路济生堂大药房销售假药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第四十八条第*款。平川区药监局于2月16日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第七十三条,作出以下行政处罚:1、没收违法所得,2、处以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。
3、甘肃省五洲药业有限公司
甘肃省五洲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假药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第四十八条第*款。平川区药监局于2月16日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第七十三条,作出以下行政处罚:1、没收违法所得,2、处以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。
4、平川区瑞祥药店
平川区瑞祥药店经营劣药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第四十九条第*款。平川区药监局于1月13日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第七十五条,作出以下行政处罚:1、没收违法所得,2、处以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。
5、平川区人民广场颐仁堂大药房
平川区人民广场颐仁堂大药房销售假药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第四十八条第*款。平川区药监局于2月16日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第七十三条,作出以下行政处罚:1、没收违法所得,2、处以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。
6、白银市康立德医药有限公司
白银市康立德医药有限公司经营假药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第四十八条。平川区药监局于2月16日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第七十三条,作出以下行政处罚:1、没收违法所得,2、处以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。
7、白银市益和药业有限责任公司
白银市益和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劣药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第四十九条第*款。平川区药监局于1月13日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第七十五条,作出以下行政处罚:1、没收违法所得,2、处以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。
在2017年景泰县药监局第2期食品药品行政处罚信息中,景泰县广益堂大药房因销售劣药龟甲胶、阿胶被行政处罚。
8、景泰县广益堂大药房
景泰县广益堂大药房违法销售劣药龟甲胶、阿胶药品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第四十九条第*款。景泰县药监局于3月20日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第七十四条,处以罚款。
文章来源:聪慧制药工业网
1.凡本网注明“来源:1168医药招商网”的所有作品,均为广州金孚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-1168医药招商网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,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、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。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,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,并注明“来源:1168医药招商网http://www.1168.tv”。违反上述声明者,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。
2.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(非1168医药招商网)的作品,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,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和对其真实性负责,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。
3.其他媒体、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时,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作品第一来源,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。
4.如涉及作品内容、版权等问题,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,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。联系邮箱:1753418380@qq.com。
【适用范围】用于缓解颈、肩、腰、腿及闭合性软组织疼痛、肿胀等不适症状人群的物理冷敷。【使用方法】外用。将本品适量直接涂抹于不适部位,轻轻按摩2-3分钟,每日2-3次。
【适用范围】用于缓解颈、肩、腰、腿及闭合性软组织疼痛、肿胀等不适症状人群的物理冷敷。【使用方法】外用。将本品适量直接涂抹于不适部位,轻轻按摩2-3分钟,每日2-3次。